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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发布2022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判工皮书白皮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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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朱可为)日前,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审判工作白皮书,这是该院连续第6年以中、英文双语发布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22年,厦门海事法院以迎接党 ...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朱可为)日前 ,厦门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海事发布2022年审判工作白皮书,法院发布北京赛车官网下注【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这是年审该院连续第6年以中 、英文双语发布白皮书。判工皮书

  白皮书显示,作白2022年 ,厦门厦门海事法院以迎接党的海事二十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 ,自觉担当加强海洋强国建设的法院发布历史使命,发挥专门审判特色 ,年审全面推动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判工皮书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165件 ,作白审结2791件 ,厦门结案数同比上升28.56%,海事结案率88.18% ,法院发布同比上升0.36% 。其中,受理诉讼案件2449件  ,累计诉讼结案率87.14%;执行案件716件 ,累计执结标的金额189105.63万元,执行结案率91.76% 。全年实际扣押船舶35艘,拍卖、变卖船舶64艘,成交22艘 ,成交金额为1.41亿元 。当庭裁判率为13.65%,较2021年上升3.31个百分点  。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北京赛车官网下注【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9.05%。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60% ,同比上升6.86% 。调解率为48.33%,撤诉率为30.27%。

  据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涛介绍,过去一年新收诉讼案件以传统海商海事纠纷为主,诉源治理 、执源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针对疫情引发的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示范性裁判的做法促进纠纷化解;派出法庭收案标的额增长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针对2022年受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厦门海事法院在白皮书中从提升新型海工设备航运风险的管理、增强企业应对涉外纠纷的法治能力 、完善海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实施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此外 ,白皮书中还发布了8篇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

  过去一年新收诉讼案件有啥特点?

  过去一年新收诉讼案件以传统海商海事纠纷为主 ,诉源治理  、执源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针对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

  厦门海事法院在白皮书中从提升新型海工设备航运风险的管理、增强企业应对涉外纠纷的法治能力 、完善海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实施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数据看变化

  过去一年,海商合同案件新收案件数大幅增长

  2022年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诉讼案件2449件 ,审结2134件 ,同比分别上升72.47% 、69.77% 。从案件的分布类型看  ,海商合同案件新收案件数大幅增长 ,从2021年的725件增长至1336件,同比上升84.28%。

  根据白皮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跃升至收案案由第一位——2022年  ,厦门海事法院新收660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同比递增468% 。其中 ,500余件均为以福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等货方为原告 、分别以海陆马士基亚洲有限公司、达飞亚洲轮船有限公司等大型海运公司为被告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系列案。

  此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等传统海商海事纠纷仍然是收案主要类型 ,居年度收案数前列 。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至2022年 ,福州 、东山、宁德三个派出法庭新收诉讼案件标的总额分别为4.46亿元和2.95亿元,远超2020年1.02亿元。新收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2022年有22件 , 其中1件超过1000万元;2021年有29件 ,其中4件超过1000万元 。派出法庭新收诉讼案件标的额连续两年增长 ,主要原因在于2020年底厦门海事法院对派出法庭收案标的额的上限作了调整 ,由100万元升至3000万元。收案标的额的提高,适应了辖区海洋开发建设不断深入,港航工程、海上运输、船舶买卖、渔业养殖及相关的借贷、保险等海上商事活动日益增多和交易标的额增长的新形势。派出法庭受理案件数的增多,扩大了司法服务范围 ,更好满足了辖区司法需求 ,服务地方海洋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 。

  伴随案件量增长 ,厦门海事法院也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纠纷。2022年 ,共完成诉前调解139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85件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未立案54件  ,新收执行案件633件,同比下降32.2% ,努力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 ,诉源治理 、执源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

  典型案例

  【案例1】

  国内首起兼涉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的新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凌晨,化学品船“天桐1”轮靠泊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港口码头装载碳九(系非持久性油类) 。作业过程中  ,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  ,输油软管断裂,碳九泄漏 ,13平方公里海域及周边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港公司 、“天桐1”轮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等提起诉讼 ,要求连带赔偿应急处置损失、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等合计约1926万元。诉讼中,“天桐1”轮申请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船岸双方谎报事故原因、严重隐瞒碳九泄漏量,延误应急处置工作  ,造成损失扩大为由,主张船方无权限制赔偿责任。被告则提出部分泄漏的碳九已挥发,无须采取治理措施,诉请中的相关生态恢复期间的损失系虚拟治理成本  ,不能成立等抗辩  。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持久性货油产生的污染事故 ,部分请求涉大气环境损害索赔,应依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责处理。案涉事故因船岸作业引起 ,东港公司  、“天桐1”轮所有人及实际营运船舶的光租人属“共同污染者” ,应对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  ,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受损的生态系统、自然环境 ,虽然属于自行恢复 ,未曾采取人工措施  ,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明确,自然恢复也属恢复措施的一种。在自然恢复实现之前,仍然存在“恢复期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天桐1”轮对作业不当发生碳九泄漏,有权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但船舶光租人因高层经营管理人(负责船舶经营业务的分公司负责人)参与谎报事故情况 ,造成损失扩大 ,其对扩大的损失丧失责任限制  。据此判决:“天桐1”轮所有人、光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泉州市生态环境局13089076.90元;东港公司因已采取合理恢复措施,依法可减少损失赔偿数额 ,在10089076.9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天桐1”轮管理人承担1963361.54元赔偿责任;“天桐1”轮所有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天桐1”轮光租人仅对其债务中的20%部分,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债权受偿总额以13089076.90元为限。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推动海商法制度和海洋生态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11·4”泉港碳九泄漏是一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大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泄漏物碳九系非持久性货油  ,本案是国内首起兼涉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的新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详尽查明事实,深入辨法析理,公平裁判责任,体现了高度的司法水准 。案件贯彻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针对生态司法中“环境自行恢复所涉损失是否可测可诉”的困惑,明确环境侵权者就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功能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 ,正确理解海商法规定,对事故损害根据致害原因细分,判决责任人对故意、轻率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科学精准界定海洋环境侵权者责任。裁判创新和丰富了海洋生态环境审判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司法实践 ,为类案审理和海洋生态执法提供了参照 、示范和借鉴 ,有力推动了海商法制度和海洋生态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案件全方位呈现了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事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彰显了海事法院坚持绿色发展 ,协同推进海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作用。

  【案例2】

  全国首个深海渔场保险纠纷案

  原告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尾公司”)建造的养殖渔场“海峡1号” ,是全球首个单柱式半潜智能化深海渔场 ,设计用途为投苗、漂浮 、养殖、升降收鱼 ,目的是实现大黄鱼的养殖。2020年3月 ,渔场由半潜船“海洋石油278”轮从浙江舟山运往福建宁德海域安装投放。作为新型海工装备,“海峡1号”直径约140米 ,总高40米,运输总重量逾10000吨  ,刷新国内滚装货物运输尺寸记录。马尾公司就此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广东平安财保”)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1.5亿元 ,承保条款为2009年1月1日版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ICC(A)。运输途中 ,渔场因底网方管及网箱等受损 ,产生修复费用等1300万元 。因理赔发生争议,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广东平安财保提出事故原因为保险标的物自身的潜在缺陷 ,及马尾公司包装准备不足,属于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等,保险人无须赔偿 。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详细比对分析事故报告及各项证据,认定损害系因“海洋石油278”轮启航时 ,对渔场并未完成有效系固绑扎所致,判决保险赔偿1100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呼应航运金融对接海洋强国建设的新需求

  本案为全国首个深海渔场保险纠纷案,厦门海事法院细致查明深海牧场运输途中受损的事故原因 ,为我国深海养殖设施运输和安装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厘清货运险条款实践中的理解争议,为大型海工装备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鼓励航运保险为高风险航运业保驾护航;树立大型海工设备装运司法新标尺,促进海运保险业在新兴产业和新兴领域中的有序发展  ,助力深海养殖行业总结优化渔场建造工艺 ,为深海牧场建设提供技术创新引领和产业发展典范。本案积极呼应航运金融对接海洋强国建设的新需求 ,为推进“耕海牧渔”海洋经济新业态的发展  ,推动海洋渔业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支持和保障 ,有力贯彻落实和生动彰显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审判理念。

  【工作亮点】

  服务海洋经济新发展格局

  妥善审结全国首个深海渔场海上保险纠纷案 ,为推进“耕海牧渔”海洋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审理553件总标的额达2000多万的因疫情引发的新型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维护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航道畅通有序 。受理涉台案件155件,同比增长近10倍  ,涉台海事审判公信力大幅提升。

  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创新打造涉外海事审判“三个一”工程,即“成立一个专门审判机构”——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次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审判机构厦门涉外海事法庭;“发布一篇涉外海事司法指南”——在全国海事法院、全省法院首次制定专门针对域外取证的司法指南;“推出一批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创新裁判方式、裁判规则 ,打造具有创新及示范意义的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一案获评最高院发布的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该工作机制获评厦门市2022年度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

  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审结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创新采用“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履行方式 。审结广受社会关注的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在全国首次就兼具海洋与大气生态环境污染属性的复合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发布《厦门海事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传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厦门海事司法理念及成效 。

  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大力完善在全国海事法院首创的“1+7+N”海上“枫桥经验”工作机制 ,审结的一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获评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典型案例,派出法庭与当地法院“山海”联动,开展以案释法 、送法下乡 、普法授课等活动,东山法庭诉前调解案件数首次超过受理案件数 。

  巩固提升解决执行难成果

  开展“春雷行动” ,高效执结一批欠薪企业债权分配执行案件 。善意执行雷某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强制执行案,入选全省法院护航诚信兴商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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